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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 年 5 月 21 日,香港立法会正式三读通过《稳定币条例草案》,这一里程碑式的事件标志着香港在稳定币监管领域迈出了关键一步,为稳定币市场的规范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。
《稳定币条例》适用范围明确且严谨,将 “指明稳定币” 定义为宣称锚定一种或多种官方货币以维持稳定价值的数字资产。受规管的稳定币业务不仅涵盖在香港本地发行法币稳定币,还包括在香港以外发行但宣称锚定港元价值的法币稳定币,凸显香港监管机构对稳定币业务监管的全面性与前瞻性。
在牌照申请方面,法案规定任何希望在香港发行或经营 “指定稳定币” 的个人或实体,必须向香港金融管理专员(HKMA)提出正式申请。HKMA 将依据申请人是否符合附表 2 列明的多项最低标准进行严格审查,其中包括资本实力、风险管理、公司治理结构、内部控制系统等关键要素。例如,对持牌人的股本要求至少达到 2500 万港元,以确保发行人具备坚实的财务基础。
牌照有效期不设固定期限,除非遭遇撤销,或持牌人被清盘、撤销在香港公司登记处的注册资格,否则将持续有效。然而,一旦持牌人出现不符合最低标准、无法履行兑付责任、治理失当或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,HKMA 有权撤销或暂停其牌照,并可派遣法定管理人接管业务,全力保障公众利益。同时,HKMA 设立 “持牌人注册清单”,方便公众查询持牌经营的合规实体。
销售环节也受到严格管控。法案规定,只允许指定的持牌机构在香港销售法币稳定币,且零售投资者只能购买持牌发行人所发行的法币稳定币。这些指定持牌机构包括获金融管理专员发牌的稳定币发行人、银行、获香港证监会发出 1 号牌(证券交易)的机构,以及在香港持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。
在储备资产与赎回机制上,持牌发行人必须维持稳健的稳定币机制,确保储备资产由优质、高流动性资产组成,且在任何时候都与流通的法币稳定币面额相等。储备资产需与发行人自身资产妥善分隔和保管,保障资金安全。稳定币持有人有权按面额向发行人赎回稳定币,赎回要求不得附带任何费用,并需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处理。
为维护市场秩序,法案对违规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刑事处罚措施。无牌从事受规管稳定币活动或未经授权销售指定稳定币属刑事罪行,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判罚款 500 万港元及监禁 7 年;如属简易程序定罪,处罚为罚款 50 万港元及监禁 2 年,对持续违法行为每日还可加罚最高 10 万港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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